《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3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鼓励规范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发展,进一步加大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就业服务、零工市场建设、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支持力度
2023年2月25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自2006年3月1日《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施行以来,时隔17年,上海再次颁布促进就业地方性法规,汇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推进“大就业”工作格局。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就“稳就业”“保居民就业”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并对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等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本市始终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采取有力举措,有效应对新冠疫情、国际形势变化等因素对本市就业形势的叠加影响,就业工作保持稳中向好态势。《条例》的修订实施,将进一步为上海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推动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维护社会稳定,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内容丰富,涵盖了就业政策、创业扶持、公平就业、就业服务与管理、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援助和重点群体就业、灵活就业等多方面内容,既总结固化了《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施行以来本市探索形成的许多创新性、前瞻性就业工作经验和成绩,又积极回应了本市就业形势和就业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后续,本市将全面推进《条例》的贯彻实施:
一是全面形成促进就业工作合力。
《条例》实施后,本市将依托市、区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将促进就业工作成效作为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就业服务,鼓励各类院校、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建立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机制。《条例》的实施还将进一步引导全社会树立积极的就业观、择业观,明确劳动者、用人单位、社会组织、家庭、学校、媒体等社会各方的促进就业责任义务。
二是全面提升就业质量。
《条例》实施后,本市将坚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贯彻落实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进一步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完善创业扶持措施,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培训体系。同时,本市还将促进重点群体实现更充分就业,对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进一步提供精细化就业援助,对青年和高校毕业生进一步激发就业意愿、提升就业能力、拓宽职业发展空间。
三是着力拓宽就业渠道。
《条例》将引领本市进一步促进人力资源社会性流动,不断增强人口政策、产业政策和就业政策的协同性,面向常住人口,建立统一的就业服务、创业扶持、技能提升体系,为上海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足够、合格的人力资源。本市还将积极拓展就业空间,鼓励规范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发展,进一步加大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就业服务、零工市场建设、社会保险、职业伤害保障等方面支持力度。
四是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条例》实施后,本市将进一步健全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聚焦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进一步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完善多元化评价方式,加快推行新“八级”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深化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此外,本市还将积极营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氛围,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少年崇尚技能、学习技能、走上技能成才之路。
下一步,本市还将深入开展《条例》宣传解读,推动各项机制、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营造公平有序的良好就业环境,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做出规范反对歧视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条例》明确本市坚持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深化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等促进就业工作指导方针,同时细化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以及用人单位、有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学校等各方主体责任。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影响平等就业的不合理因素和就业歧视,《条例》从人力资源服务、就业性别平等、残疾人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规范;明确对传染病患者及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就业权益保障。
为保护劳动者个人信息,《条例》第31条特别明确了“信息查询限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用人员或者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时,不得查询劳动者的诊疗记录、医学检测报告、违法犯罪记录等信息,或者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信息;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和市大数据中心应当依法严格控制前款规定信息的查询、开放范围。
优化灵活就业环境
为发挥灵活就业对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积极作用,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条例》第66条明确,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灵活就业方式的支持力度,拓宽灵活就业发展渠道,优化灵活就业环境,强化政策服务供给,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
《条例》提出,上海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平台上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岗位供求、新职业等信息,开展政策咨询和职业指导。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零工市场、按需组织专场招聘等方式,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应聘等专业化服务。
此外,《条例》明确上海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体系。鼓励用人单位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帮助其稳定就业、提升就业质量。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应补贴。
《条例》第70条还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权益保障。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完善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措施,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和保障。
把就业纳入考核
为督促落实促进就业工作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条例》对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考核、部门监管、资金监管、人大监督等作出规定,并就违反招聘信息发布规定、虚构用工信息、失职渎职等相关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据市人社局介绍,《条例》实施后,上海将依托市、区就业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目标责任制,将促进就业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进一步发挥市场作用,出台各类支持举措,鼓励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就业服务,鼓励各类院校、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建立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机制等。
高质量就业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条例》实施后,本市一方面要坚持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贯彻落实就业优先的发展战略。要进一步提升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打造“15分钟就业服务圈”,推动落实并完善创业扶持措施,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和创业培训体系。另一方面要扶持重点群体实现更充分就业,对于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要提供精细化就业援助,并给予补贴扶持。对于青年和高校毕业生,要多措并举充分激发就业意愿、提升就业能力、拓宽职业发展空间。